中共民乐县纪委民乐县监委关于6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问题的通报
来源:民乐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2022-01-14 19:27:00 浏览:0次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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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巩固“两清理两整治”专项行动成效,进一步严明纪律要求,强化警示教育,坚决遏制酒驾醉驾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现将查处的6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通报如下。
1.县第三中学教导处主任杨世恒酒后驾驶问题。2020年9月,杨世恒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属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9月,民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杨世恒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杨世恒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顺化镇人民政府一级科员施得涛酒后驾驶问题。2020年10月,施得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属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10月,民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施得涛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记12分的行政处罚决定。施得涛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3.丰乐镇人民政府干部尚超酒后驾驶问题。2020年3月,尚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属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3月,民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尚超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记12分的行政处罚决定。尚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县水务局洪水河管理处干部钱润彬酒后驾驶问题。2020年7月,钱润彬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属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7月,民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钱润彬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钱润彬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5.县第四中学教师范永峰醉酒驾驶问题。2017年5月,范永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17年12月,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范永峰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范永峰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范永峰受到留党查看一年处分和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6.甘肃广汇友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江醉酒驾驶问题。2021年3月,王江饮酒后驾驶小型越野客车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1年5月,民乐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王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王江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上述6起典型案例,充分暴露出少数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纪律意识不强,纪法观念淡薄,对酒驾醉驾行为危害性认识不够等问题。党纪严于国法,酒驾醉驾的党员干部在受到法律惩处的同时,也逃避不了纪律的严肃处分。广大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深刻吸取其中教训,切实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彻底从思想深处摒弃侥幸心理和特权思想,带头遵纪守法,安全文明驾驶,时刻绷紧纪法之弦。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扛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八小时外”的监督,通过谈话提醒、警示教育等方式,督促党员干部筑牢纪法防线。全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典型案例一律通报曝光,绝不手软、绝不姑息,确保纪法有效衔接,防止漏网失究;对干预执纪执法司法、说情抹案、包庇袒护,以及疏于教育管理、有案不查等问题,严肃追责问责,倒逼责任落实,不断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公安交警部门要结合全县正在开展的酒后驾驶、货车超载等专项整治行动,持续加大对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发现涉及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关部门处置。
中共民乐县纪委 民乐县监委
2022年1月12日

公安备案号:62072202000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