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民乐县纪委 民乐县监察委 印发《关于严厉打击诬告陷害行为的通告》
来源:民乐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2022-04-08 16:42:05 浏览:0次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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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共民乐县纪委 民乐县监察委印发《关于严厉打击诬告陷害行为的通告》。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秩序,狠刹诬告陷害不正之风,严厉打击诬告陷害行为,坚决抵制歪风邪气,切实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助推清廉民乐建设,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甘肃省纪委监委相关工作要求,依据《张掖市纪检监察机关处置诬告陷害行为实施办法(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诬告陷害行为的认定
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
(一)无事生非、歪曲事实、颠倒黑白等诬告他人或者陷害、抹黑、诋毁他人的;
(二)意图转移视线,编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搅乱局面,混淆视听,干扰阻挠组织审查调查的;
(三)故意捏造事实,造谣生事,栽赃嫁祸,恶意中伤,发泄私愤,打击报复他人的;
(四)个人非正当利益或者不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满足,造谣诬告他人,企图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其他涉嫌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形。
二、对诬告陷害行为责任的追究
经核查认定确属诬告陷害行为的,应当依据事实、性质和情节,按诬告陷害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诬告陷害人系中共党员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谈话提醒、责令检查、予以诫勉或者相应党纪处分。
(二)诬告陷害人是监察对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或政务处分。
(三)诬告陷害人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四)诬告陷害人涉及民事侵权的,可告知被诬告陷害人依法维权。
(五)对认定有诬告陷害行为的人员应向有关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等单位通报并记录在案,作为选拔任用、岗位调整、评先评优、考核考评、诚信评价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三、对诬告陷害行为从重处理的情形
(一)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三)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实施诬告陷害行为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诬告陷害行为的通报和澄清正名
(一)民乐县纪委监委将对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通报曝光,依规依纪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信访举报秩序。
(二)建立信息沟通和线索移送机制,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信访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之间的衔接配合,共同做好诬告陷害行为查处和澄清正名工作。
(三)经核查认定属于诬告陷害行为的予以澄清正名。涉及澄清对象换届选举、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等事项的,及时向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通报情况,消除影响;在一定区域或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的,在相应范围内通报情况,或者发函委托有关机关(单位)在相应范围内通报情况,消除影响。

公安备案号:62072202000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