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纪委监委:“提前介入法” 提高案件查办质效
来源:民乐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2022-10-12 19:56:14 浏览:0次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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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存在部分违纪违法事实尚未准确认定等问题,请进一步补充完善。”近日,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运用“提前介入法”,对第六纪检监察室办理的一起涉嫌受贿犯罪案件及时提出补证建议。
为提高查办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质效,缩短执纪审查时间,更好地促进案件审理与审查调查部门的沟通协调,民乐县纪委监委将关口前移,打破“关门”审理模式,严格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在有关案件移送审理前,经县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批准,审查调查部门邀请案件审理室提前介入审理。
在具体工作实践中,县纪委监委严把事实证据、案件定性、介入时间、介入程度“四道关口”,着力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坚持“特定条件”把好案件定性关,明确提前介入审理的案件范围,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案件等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进行提前介入;坚持“沟通机制”把好介入时间关,建立审理人员和纪检监察室介入沟通机制,严把介入时间,在主要违纪违法问题基本查清、主要证据基本收集完毕、审查调查报告初步形成时介入审理,防止出现介入过早无内容可审、查审不分和介入过晚失去提前介入意义的情况;坚持“审查分离”把好介入适度关,建立案件审理与审查调查部门协调配合机制,由案件审理部门组成2人以上的审理组,依规依纪依法对提请介入的案件事实、证据、定性、程序和涉案财物等进行全面审核。通过听取案件承办部门的意见,全面掌握案件背景、重点问题,形成提前介入审理意见,经案件审理部门集体研究,报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审批后及时反馈给案件承办部门;坚持“依法依纪”把好介入规范关,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为根本,在提前介入审理过程中,体现案件审理工作的政治性,督促案件承办部门既要查清违纪特别是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问题,又要查清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
“通过提前介入,案件审理部门不仅可以发挥专业优势,消除不必要的分歧,达成基本共识,还能对证据收集进行严格把关、精准指导,助力提升案件办理质效。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强化办案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加强查审衔接,规范案件提前介入工作,保障案件质量,进一步提高案件查办质效。”县纪委监委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表示。(撰稿: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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