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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乐县纪委监委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

来源:民乐县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2020-12-05 12:50:30    浏览:0 分享

为加强县纪委监委干部职工日常管理,严格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以及《民乐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休假

县纪委监委干部职工休假或因事因病请假1天及以上的,需提前填写统一的请休假审批单,履行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请假手续的,需电话请假,事后补办手续。请休假审批单经领导批准后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备。

(一)事假。因个人或家庭事务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的,可请事假。

(二)病假。因病不能坚持上班或需要占用工作时间治疗和休养的,可请病假。请病假3天以上的,须出具县级医疗机构证明(急诊除外)。

(三)年休假。按照《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休假者须提前一周提出申请按照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原则上委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室负责人、室内工作人员交叉错位休假。全年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且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且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且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干部职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四)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请假审批

(一)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请假,由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同志审批。

(二)各室主要负责人请假,1天内(含1天)由分管副书记审批,超过1天由分管副书记审核同意后,报书记审批。

(三)各室副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请假,1天内(含1天)由所在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分管副书记审批。请假2天(包含2天)以上,由分管副书记审核同意后报书记审批。临时指定负责室工作的同志请假参照主要负责人请假程序执行。

(四)领导干部及职工请假7天(含7天)以上的,按程序经分管副书记、书记审核同意后,由单位加注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县委组织部审批。

(五)请假审批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情况紧急的,可先口头请假或委托他人请假,事后及时办理补假手续。未履行审批程序或未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的,视为旷工。请休假批准后,将审批单复印件及时送办公室归档备案。

(六)县纪委监委召开的重要会议,如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监委委务会会议、书记办公会等,原则上不得请假,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无论是请休假还是外出公务,都必须向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同志报告,批准后方可请假,并向办公室报备。其他会议不能参加的,要向会议主持人报告,批准后方可请假,并向办公室报备。

三、销假

休假或请假期间,若遇到重要工作、重要会议等,接到单位通知后应终止假期,按要求到岗;假期满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岗工作的,需履行续假手续,续假程序与请假程序相同。请假期满或提前结束假期的,及时向准假人及办公室报告销假。

四、违规处理

干部职工请销假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对请休假后未按规定向办公室报备的,进行批评教育;对未履行请休假手续擅自离岗的、请休假逾期不归且又未办理补假手续的,进行通报批评;对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工作失误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县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民乐县纪委监委干部职工请休假审批单

 

姓  名


职  务


请休假事由


请 休 假

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月   日

请休假期间

主要停留地


请 休 假 期 间

接替工作的同志


职  务


本人签字


室负责人意见


分管副书记  意 见


主要领导意见


备    注


说明:此审批单审批后,将复印件送办公室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