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乐县纪委监委干部职工外出报告制度
来源:民乐县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2020-12-05 12:52:42 浏览:0次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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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县纪委监委干部职工外出报告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加强日常监管,根据《民乐县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及请销假工作流程》,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报告事项
(一)公务外出。因公到民乐县县城区域以外地区,须事先报告,批准后方可外出。
(二)因私外出。因私离开民乐县县城区域,须事先报告,批准后方可外出。
二、报告内容
外出报告填写统一的审批单,内容主要包括外出事由、外出地点、同行人员、出发时间、返回时间等。外出期间如遇重要工作、重要会议要及时返还,确有特殊情况不能返回时,须向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同志报告。委机关领导干部外出实行“AB岗”,须明确接替工作的同志。
三、外出审批
(一)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外出离开县城,由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同志审批。
(二)各室主要负责人外出到民乐县县城以外地区,由分管副书记审批;离开张掖市由分管副书记审核同意后,报书记审批。
(三)副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外出到民乐县县城以外地区,由所在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分管副书记审批。临时指定负责室工作的同志外出参照主要负责人报告审批程序执行。
(四)外出报告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情况紧急时,可先口头报告或委托他人报告,事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外出报告审批后,将审批单复印件及时送办公室备案。
四、违规处理
外出报告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办公室共同负责,对执行报告制度不严格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对公务外出不履行报告手续者,不予报销下镇(村)补助、差旅费等;对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工作失误者,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县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民乐县纪委监委干部职工外出报告审批单
姓 名 | 职 务 | ||
外出事由 | |||
外出期间 主要停留地 | |||
离开时间 | |||
返回时间 | |||
外出期间 接替工作的同志 | 职 务 | ||
本人签字 | |||
室负责人 意 见 | |||
分管副书记 意 见 | |||
主要领导意见 | |||
备 注 | |||
说明:此审批单审批后,复印1份送办公室备查。

公安备案号:62072202000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