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民乐县纪委 民乐县监委 关于5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 典型问题的通报
来源:民乐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2021-06-15 10:01:15 浏览:0次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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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强化警示教育,切实提高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遵纪守法意识,杜绝酒驾醉驾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现将查处的5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通报如下。
1.洪水镇戎庄村党支部原书记戎和学醉酒驾驶问题。2020年4月,戎和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5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戎和学作出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20年8月,县人民检察院对戎和学作出不起诉决定。2021年1月,戎和学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三堡镇团结村党员刘科醉酒驾驶问题。2019年6月,刘科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11月,县人民法院判决刘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21年3月,刘科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3.县东街社区党员张斌醉酒驾驶问题。2020年9月,张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11月,县人民检察院对张斌作出不起诉决定。2021年5月,张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县交通运输局职工刘宏德醉酒驾驶问题。2020年3月,刘宏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7月,县人民检察院对刘宏德作出不起诉决定。2021年5月,刘宏德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5.县机关事务中心干部马云醉酒驾驶问题。2019年12月,马云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4月,县人民检察院对马云作出不起诉决定。2021年5月,马云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上述典型案例表明,个别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法纪观念淡薄、侥幸心理严重、表率意识缺失,不仅个人付出了沉重代价,也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从以上典型案例中汲取教训,深刻认识酒驾醉驾的严重危害性,克服侥幸心理,加强自我约束,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崇德向善、遵法守法。各级党组织要把“两清理两整治”专项行动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强化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尤其加强对“八小时以外”行为的监督管理,坚持严管厚爱、抓早抓小,强化日常监督,对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警示提醒,杜绝小错不纠、酿成大错。公安机关要紧盯“端午”等重要节点,继续加大对酒驾、醉驾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涉及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置。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持续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对专项整治期间公安机关移送的酒驾醉驾问题线索,优先办理、快查快结,以“零容忍”态度巩固作风建设成果,不断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
中共民乐县纪委 民乐县监委
2021年6月9日

公安备案号:62072202000172